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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05 10:01:4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细则》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观点】国有资产的界定已经包含了“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观点】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形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价出资,但是可以产权转让。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观点】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如未经专业机构如实评估,往往出现出资财产的作价依据,作价公允性难以判别,存在潜在的出资作价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进而产生出资瑕疵。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程序,还要求真实评估。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企业产权涉及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观点】国有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对外转让,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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