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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性评估中的“调查”程序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4 15:41:26

在实物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环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检测鉴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要求“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考试辅导教材)规定“资产勘查”。其共同点是要求看到实物资产,从而明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物理状态。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是“现场调查”。 

资产评估

前三种规定的提法是针对现时性资产评估而制定的,在现时性评估中,评估师能通过对实物资产的勘察,确定评估对象资产的物理状态。但在进行追溯性评估(如资产损坏赔偿或司法鉴定评估)时。评估师往往只能观察到评估对象于报告日的物理状态,得不到已经离报告日时间很长的评估基准日资产的物理状态。对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物理状态的现场“检测”、现场“清查”和现场“勘查”,都无法实现,能实现的只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现场调查”。

在追溯性评估中,只能对资产评估对象的历史状况(如资产的使用频率、使用记录、历史照片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等)实施“调查”这一评估程序。调查的涵义可以包括勘查、检测、鉴定、清查,检查等等,更具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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