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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评估帐务处理相关事项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1-20 15:35:51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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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最重要的注意事项就是账务的处理一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标签: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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